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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数据交易立规程!《山东省数据交易规范指引(试行)》下个月施行

随着数字强省建设的深入推进,数据交易日益频繁。为进一步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加快培育数据市场,山东省大数据局制定出台《山东省数据交易规范指引(试行)》,将于2025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记者注意到,《规范指引(试行)》分为总则、交易准备、合规审核、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交付结算、凭证开具、争议处理、附则等八章,共29条,明确了数据交易每个环节所需资料、操作流程,让数据交易全流程提供了极具针对性、实操性的操作指南。

《规范指引(试行)》适用于山东省内开展的数据交易相关活动,数据供需双方发生交易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在《规范指引(试行)》出台前,山东省数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数调委”)已挂牌成立。作为公益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数调委”主要受理和调解数据产权归属认定、流通交易、创新应用等数据领域产生的各类民事纠纷。

山东省数据交易规范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数据交易相关活动,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数据交易活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数据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市场主导、公平自愿、包容创新、安全可控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数据交易机构,是指为数据提供方、需求方提供数据交易服务的专业机构。

鼓励数据供需双方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

第五条数据交易标的主要为数据产品,包括数据接口类、数据集类、数据报告类、数据服务类、数据工具类、数据应用类、算法模型类等类型。

第六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促进数据交易活动合规高效开展,提供数据集成、质量评价、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调解、风险评估、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第三方服务的专业化组织。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数据提供方应当保证交易标的真实、完整、合法,并明确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名称;

(二)类型;

(三)来源;

(四)简介;

(五)处理方式;

(六)应用场景;

(七)禁用场景;

(八)使用限制。

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提供方还应当向数据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体资格类材料;

(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三)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承诺书;

(四)数据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数据来源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收集取得、交易取得、授权取得等。

原始取得的应当说明源数据的获取方式、范围、是否侵犯第三方利益等,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收集取得的应当说明数据的收集方式、范围、是否侵犯第三方利益等,必要时提供允许收集的授权证明材料;

交易取得的应当提供与源数据提供方之间的交易证明材料;

授权取得的应当提供与数据提供方之间的授权协议证明材料,不得超出数据授权使用范围。涉及公共数据授权的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第九条数据需求方应当明确数据需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需求内容、数据用途、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

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还应当向数据交易机构提交主体资格类材料。

第三章 合规审核

第十条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对数据供需双方提交的主体资格类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对数据提供方提交的交易标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二)数据质量是否符合承诺的交付标准;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交易标的,是否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是否符合授权协议明确的数据使用要求;

(四)涉及重要数据的交易标的,是否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对数据需求方提出的数据需求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数据需求描述是否准确、完整;

(二)数据用途、应用场景、使用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数据供需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照数据交易机构的审核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章 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数据供需双方应当就数据用途、应用场景、使用方式、交付质量、交易金额等内容进行充分磋商。

第十五条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交易机构应当提供高效、稳定、安全的测试环境。数据需求方可以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对样例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等方面进行测试,验证是否满足需求。

数据交易机构应当组织供需双方采取协议、询价、竞价、拍卖、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达成交易意向。

第十六条数据供需双方应当参照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数据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标的内容、使用用途、适用场景、使用期限、交付质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安全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内容。

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交易机构应当与数据供需双方参照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相关协议,对数据交易合同备份存证。

第五章 交付结算

第十七条数据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交付或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付,并根据实际选择线上电子交付或线下物理交付方式。

数据提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交易标的。数据需求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交易标的和结算价款,并接受数据提供方合理形式的数据用途查验。

第十八条数据需求方应当及时核验交易标的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对数据质量有异议的,数据供需双方应当进行核实。数据质量确有问题的,数据提供方应当及时补救。

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协助数据供需双方做好数据质量核实和补救等工作。

第十九条数据供需双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访问;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相对方通报事件详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数据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数据供需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销毁、API接口关闭、服务账号关停等。

第二十一条数据交易机构应当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建立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保障数据交易全过程安全可控;对交付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交易标的进行查验,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中止交易。

第六章 凭证开具

第二十二条数据供需双方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可以申请开具交易凭证,需向数据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数据交易合同;

(二)发票信息;

(三)数据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交易凭证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凭证编号;

(二)数据提供方;

(三)数据需求方;

(四)交易标的;

(五)交易金额;

(六)结算日期;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数据供需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可以在数据交易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开具备案凭证,需向数据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数据交易合同;

(二)交易标的基础信息;

(三)数据来源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信息;

(五)备案承诺书;

(六)数据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备案凭证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凭证编号;

(二)合同名称;

(三)数据提供方;

(四)数据需求方;

(五)交易标的;

(六)交易金额;

(七)签约日期;

(八)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对数据供需双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开具交易凭证和备案凭证。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数据供需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数据供需双方可以向数据交易机构或专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处理。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数据供需双方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山东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2025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

(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

为数据交易立规程!《山东省数据交易规范指引(试行)》下个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