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由此可见,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是数据基础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关键环节。数据要素收益本质上是数据资源的财产利益,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语境下,学者的关注点和争议点为数据确权。既有研究表明,在推进数据资源要素化、数据要素产业化和数据市场规范化的当下,数据权利如何予以原始配置没有取得应有重视,数据要素收益如何在个人、企业和社会之间合理分配没有得到必要审视,这无疑虚置了数据价值源头、模糊了产权归属认定、弱化了收益公平分配、滞缓了数据流通交易。有鉴于此,在深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这条主线、聚焦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本文拟从效率、公平和公益三个价值维度出发,以交易成本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和社会福利理论为法理基础,构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要素收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法治保障体系,以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交易、共享、开放,为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和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提供法治资源。
一、数据要素收益三次分配的法理基础
1.交易成本理论。根据科斯定理,当缺乏要素收益分配的有效激励时,势必影响数据交易成本和效率。通过分析交易成本、产权界定、合约安排、治理结构等因素,可以为如何在数据经济中实现公平且高效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提供指导。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明确产权关系以及优化合作机制,数据要素的价值可以更好地被识别和分配,进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卡梅框架理论认为,当私人协商不能实现数据资源有效配置时,政府需要介入,通过调节要素收益分配来降低交易和协商成本。2.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理论要求确保每个主体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取和分享数据要素收益;数字劳动理论主张个人通过提供数据或参与数字经济活动产生了价值,因此应根据其贡献而获得收益;权利理论将考虑赋予个人、企业和全体国民以数据财产权,从而确保其要素收益分配得到尊重和保护;差别原则理论认为在一些情况下,要素收益分配可以根据主体间的差异来进行,以实现更大的公平和效率。3.社会福利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可以帮助评估不同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方案对整体社会福利的影响,从而指导政策制定和法律保障的方向,设计合适的税收和福利政策来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消除数字鸿沟、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的整体福利最大化。
二、数据要素收益初次分配的法治保障
1.数据要素收益初次分配强调市场效率原则。中国式现代化旨在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但不同的分配阶段侧重点会有差异。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原则,产权清晰能够激励数据主体主动分享数据、提供高质量数据,同时鼓励数据处理者投入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和服务升级。2.要素收益享有主体认定。作为“信源”的个人基于事实而原始取得其数据财产利益;数据处理者基于资本和劳动投入获得企业数据财产利益,或基于信息数据处理合同而继受取得特定个人数据的财产利益;国家职能部门基于职权而代为持有包含个人数据、企业数据的各类公共数据,公共数据的财产利益归全民所有。3.探索和确立数据产权法律制度。个人作为个人信息数据的源发者、生产者和所有者,被赋予个人数据财产权;数据企业作为数据资源采集者、数据集合加工利用者和数据产品经营者,被赋予企业数据财产权,亦可通过数据交易获得个人数据财产权(但受到个人信息人格权限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享有公共数据持有权,负有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授权运营的职能,全体国民享有公共数据所有权。
三、数据要素收益再分配的法治保障
1.数据要素收益再分配强调政府主导的公平原则。缘于不同信息主体在技术掌控和市场地位上的不对等状况,其实际享有的数据要素收益势必产生较大差异,在由效率主导初次分配的前提下,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对数据利润进行再次分配,以实现数据要素收益公平分配。2.数据要素收益受补偿的主体认定。随着数字鸿沟的出现,出现了不同类型、不同表征的数字弱势群体,包括中小型初创企业和个人,比如老年人和偏远地区人群,这些主体理应成为再分配接受补偿的对象。3.构建数据税征收和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以法律规范的长效机制保障国家通过对超级平台等数据企业征税,用以建设公用数字基础设施,将国家授权运营公共数据(含个人数据)所获得的要素收益定向投入第三方公益机构,建设大规模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供中小企业和全体国民共享数字红利。
四、数据要素收益第三次分配的法治保障
1.数据要素收益第三次分配强调社会公益原则。注重社会公益的第三次分配,可以提升普通个体尤其是数字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改善数字财富分配格局,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2.数据要素收益第三次分配对象认定。此类对象不再囿于再分配补偿主体范围,具有不特定主体的普惠性。3.构建引导促进型法律制度。基于元规制理论,以法律形式引导行业协会、企业组织制定社会规范和技术标准,激励大型数字平台提供免费或成本价的数据服务,促进数据的互操作性,比如通过一站式数据服务平台集中发布各类非核心公开数据和开放资源,免费提供数据处理、分析和应用开发所需的开源及在线技术支持,免费开展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培训,惠及广大个人用户和小微企业。
同时,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考量和协调,以实现个人、企业和社会的共赢。其一,初次分配对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效应,初次分配环节是数据财富的关键生产阶段。其二,第三次分配对初次分配的“传导”效应。数据要素收益三次分配相互交错、并行不悖,第三次分配通过“传导”效应影响初次分配环节中个体数字劳动与技术、资本之间的贡献权重,调节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收益分配比例,尊重和落实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财产权。其三,第三次分配对再分配的“互补”效应。第三次分配通过“互补”效应转移增加再分配的数据要素收益总量,弥补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之不足。
总之,通过构造数据要素收益三次分配法治保障,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数据确权交易及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授权运营提供规范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数据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打通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服务)产业链条,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同时,反向推进个人信息人格权益保障工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