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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理州数据交易服务规则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理州数据交易服务规则的通知

州级各有关部门:

《大理州数据交易服务规则》已经州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研究同意,州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数据交易服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鼓励和规范交易主体在大理州数据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有序形成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数据交易机构开展的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数据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数据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数据交易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组织开展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数据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权益维护。数据交易机构依据本规则开展数据交易服务,并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五条 交易原则。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机构职责。数据交易机构依托数据交易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数据交易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满足数据交易活动功能性、安全性、合法性要求的数据交易平台;

(二)对交易主体进行资格审核;

(三)制定交易服务协议,明确交易主体与数据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平;

(四)制定及完善交易流程、交易标的负面清单与谨慎清单、数据安全保护规则、交易监督与风险评估规则、交易纠纷解决规则等交易规则体系;

(五)对数据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或监督,必要时就交易安全进行风险评估;

(六)对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产生的交易纠纷或争议按照争议解决规则予以调解、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数据交易机构需履行的其他义务或职责。

第七条 机构运行。数据交易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类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数据交易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将数据交易平台上架的交易标的违规出售或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第八条 平台运营。数据交易平台由数据交易机构负责建设运营,提供主体管理、供需对接、凭证管理、交易服务、交易结算等功能。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安全防护功能,保障数据元件、数据产品传输、存储、加工、交易等各环节的安全可控。

第九条 交易流程。数据交易流程主要包含:登记发布、交易磋商、交易实施、争议解决等主要环节。

第三章 登记发布

第十条 交易标的。数据交易机构支持的数据交易标的主要包含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

第十一条 标的登记。数据卖方在交易前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标的登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据卖方应当保证数据元件、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登记信息准确、真实和全面;

(二)数据包描述包含数据包标题名称、试用样例、是否涉密或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等内容;

(三)API、SDK接口描述包含接口名称、接口描述、试用接口样例、接口调用文档等信息;

(四)数据元件描述包含标题、内容描述、试用样例等;

(五)数据产品描述包含标题、内容描述、应用环境等;

(六)提供数据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将相关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工具、服务案例上传至数据交易平台;

(七)在描述信息录入过程中数据卖方可以标明交易标的的价值,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其交易标的进行价值评估,并提交评估结果和相关报告;

(八)数据交易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标的审核。数据交易机构负责对申请登记的交易标的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登记申请、安全评估、标的描述、安全承诺书等材料内容是否齐全、完善、合规;

(二)申请登记的交易标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三)交易标的在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资源是否涉及隐私信息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数据,是否为合规采集;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要求是否满足。

第十三条 权属确认。数据卖方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证明其对交易标的具备加工处理、使用、处分的权益。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认的,数据卖方应当按照数据交易机构的要求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 数据发布。通过审核的交易标的,应当尽快在数据交易平台登记发布;未通过审核的交易标的,交易机构有权要求数据提供方进行修正,直至审核通过。

第四章 交易磋商

第十五条 交易申请。数据买方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申请购买已登记发布的交易标的,并提交数据交易申请单,明确交易标的内容、形式、用途等。

第十六条 交易磋商。数据卖方接收到数据交易平台发送的交易申请后,双方就交易标的进行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进入交易定价阶段。

第十七条 交易定价。基于数据交易机构开展的数据交易,若仅有一家数据买方,可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进行交易;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数据买方,可采取公开竞价、动态报价、拍卖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数据卖方可按照《大理州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按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价和评估,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基础。

数据交易机构也可制定数据价格评估指引,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对交易标的价格确定提供参考。

法律法规对数据定价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交易实施

第十八条 合同签署。交易主体协商达成一致后需与数据交易机构签署三方合同和数据交易承诺函,确认交易标的或服务内容、用途、质量、交付方式、使用或服务期限、三方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同时对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使用用途、使用范围、安全保护措施及过失责任承担等事项进行承诺声明。

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制定合同标准化文本,协助交易主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交易行为。数据交易机构应当对交易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交易实施。交易合同达成后,交易主体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价款支付、交易标的交付。

第二十条 交付方式。交易主体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交易方式。数据交易机构提供的交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数据包交付:由数据卖方将数据产品上传或拷贝至数据交易平台,由数据交易平台向数据买方交付交易标的的方式;

(二)API交付:以API数据调用接口的方式,由数据卖方向数据买方交付交易标的的方式;

(三)数据服务交付:由数据卖方按照数据买方的要求提供可视化、挖掘、建模等服务,以及云服务、存储资源、算力平台、网络安全等支撑环境的租赁服务,以及其他与数据相关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质量验证。数据买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就交易标的质量进行验证。

验证不合格的,数据卖方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传输。数据卖方应当在交易标的交付前采取适当的加密措施,并应当明确告知数据买方相应的注意事项,共同配合以保证传输中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合同验收。数据买方应当对交易标的是否符合数据交易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结算。数据交易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算资金及相关款项。

数据买方应当按约定完成交易标的价款结算,结算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交易评价。交易完成后,数据买方可对交易标的质量、交付情况进行星级评价。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规则。数据交易机构建立争议处理规则并在数据交易平台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交易主体经数据交易平台交易时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争议相对方自主协商;

(二)向数据交易机构申请调解;

(三)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平台监管责任。数据交易机构对基于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活动负有安全合规监管责任,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排查数据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交易平台安全。

数据交易机构发现数据交易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书面通知当事双方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存在重大违法犯罪事实的,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配合执法。数据交易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履职需要调取数据。

交易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数据流通交易监督管理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数据交易服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解释权归属。本规则由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附件:9-大理州数据交易服务规则-大发改数字〔2023〕359号.pdf

附件:9-大理州数据交易服务规则-大发改数字〔2023〕359号.doc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理州数据交易服务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