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是当代驱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新引擎。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是首部从生产要素高度部署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国家级专项政策文件,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文件还指出,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构建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
数据要素是一个崭新的生产要素,当今社会对数据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各单位为了促进和鼓励数据流通,纷纷组建数据交易中心。但目前仍然面临数据质量不高、安全水平不足、数据流转不畅以及数据应用不深等问题,影响我国海量数据潜在优势的发挥。对此,我认为,发挥数据价值的关键有两条:一是要理顺数据流转机制的思路;二是要构建支持安全可信流通的数据基础设施,包括技术基础架构和制度基础架构,两者缺一不可。
数据要素具有独有的特性,因此要建立有别于其他生产要素的新型发展观,即数据发展观。我认为,数据发展观至少包括以下四个要点。
尊重数据主权。尊重数据主权是推进数据安全流动及数据价值共享共治的前提。数据主权是指对数据的控制权和决定权,蕴含了数据的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重属性。不同主体对数据享有不同程度的主权,如个人对其隐私数据拥有控制权、企业对商业数据具有收益权。
在推动数据要素流通的过程中,各行为体必须充分尊重各类数据主体的主权,不能随意侵犯数据的控制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要注意平衡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利要求,实现多方共赢。
安全自由流动。数据安全是前提,但要与数据应用程度相平衡,不应由此增加数据自由流动的障碍,包括认识上和制度上的障碍,因此要平衡安全与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充分保障数据安全是数据流动的重要前提,否则可能导致数据泄露、被篡改等后果。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技术体系和制度体系,以保护关键数据资产。
但是,过度的安全考虑和严格的数据局域化管制也会阻碍数据的自由流动,影响数据发挥价值。因此,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应打破部门和地区间数据流动的壁垒,构建统一开放、标准互联、权威可控的安全流通体系。这需要转变安全观念,采用基于风险、动态管控和信任计算的安全机制,降低数据流动负担,实现对数据安全和流动性的平衡化治理。
多元流动机制。不同数据资源(分级分类)和不同场景下设计数据多元流动机制,包括:开放、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使用和市场化交易;按规定不参与流动的自用数据和涉密数据相关制度要清晰化、最小化;数据要素市场配置不宜笼统化、唯一化,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场景需求原则逐步完善和扩展。
基于对象化的数据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是指支持数据互操作以及建模分析的基本技术支撑。它与通信网络、存储网络、算力网络一样,是数字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对象化的数据基础设施架构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制度架构;二是技术架构。为了有效流通和配置数据要素,需要在制度和技术上赋予数据“对象”属性,使其可识别、可寻址、可管理。对象化是实现数据要素化的前提。在制度层面,需要在尊重数据主权基础上明确数据可发现、可访问、可互操作、可重用的规范要求,以及流通规则形成机制,使数据成为独立的管理对象和流通对象。在技术层面,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标识体系、存储描述格式、注册发现机制、授权验证机制等,以支持对数据对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对象技术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分布性等特点。对象化的数据基础设施为实现数据要素流通价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数据从要素到资产的转化,让数据安全、高效、充分地发挥作用。(作者系中国互联网协会原副理事长、国家信息中心原主任)
(来源: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