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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坚持质量优先、合理审慎 提升数据产权登记公信力

来源:国家数据局

  文 | 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数据交易所董事长 山栋明

  上海数据交易所产权登记与合规服务部副总经理 吴霄天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推进,数据产权制度作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基石的地位日益凸显。产权关系明晰,数据要素方能顺畅流动、有效配置、充分释放价值。数据产权登记以规范化形式记载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是把产权制度从原则设计转化为市场可用规则的关键环节。登记制度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凭证能否被市场和社会所信赖,能否在流通交易、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争议解决等场景中真正被采信和使用。公信力是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生命线,关系到数据基础制度能否真正落地生根。
  国家数据局制定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确立合理审慎的登记审查原则,明确围绕数据描述准确性、数据来源合规性、数据产权明确性三个维度开展审查。坚持质量优先、合理审慎,把好登记质量关口,守住审查责任边界,是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的应有之义。这一原则既为登记公信力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也对登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准确把握合理审慎的内涵与边界
  合理审慎源于数据要素的特殊性。数据无形、可复制、可衍生,来源多元交织,权利关系随加工层级不断叠加。不动产等传统财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在权利客体清晰的基础之上,其逻辑难以简单移植。数据经采集生成、协议取得、公开收集、衍生创造等方式形成,不同形成方式都对应不同的权利安排,且上游的权利限制会随数据流转层层传递。数据产权登记需要把分散于合同、授权文件和业务记录中的权利事实梳理清楚、规范记载。这一特点决定了,登记审查不仅需要进行必要的材料形式核对,也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合理审慎的实质判断。
  合理审慎意味着审查有清晰的责任边界。登记审查所要判断的,是申请人对特定数据享有何种权利、权利来源是否具有合规基础、权利受到哪些限制,并将上述内容准确记载、如实公示。审查既不能缺位,以收件代替审件、放任凭证“带病出生”;也不能越位,对数据商业价值大小作出评价。守住这条边界,既体现对登记机构能力所及的清醒认识,也是防止凭证被过度解读、进而透支公信力的必要前提。
  合理审慎最终落在程序可追溯、责任可落实上。《指引》明确登记机构对登记结果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并配套过错追责、损害赔偿等机制,这意味着审查过程中的判断依据、意见形成和结论作出都应当留有痕迹、经得起回溯。
  二、把审查原则细化为统一规范
  《指引》确立的三个审查维度,指向数据产权登记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把原则细化为标准,把标准落实为动作,在实践中形成可执行、可复用的判断规则,是审查工作从“干得了”走向“干得好”的关键。
  (一)数据描述准确性,解决登记对象“是什么”的问题。登记对象边界不清,后续的权利记载和凭证应用都会落空。审查应当围绕数据名称、时域范围、地域范围、数据量、数据形态等要素,判断描述是否具体、指向是否唯一、口径是否与佐证材料相互印证。对名称过于宽泛、数量以概数表述、时域和地域范围与佐证材料不一致等情形,宜引导申请人以确定表述重新作出说明。描述越具体,登记对象越清晰,凭证指向越明确,公信力的根基就越扎实。
  (二)数据来源合规性,解决数据“从哪里来”的问题。不同取得方式对应不同的证明重点,审查的重点在于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即从最初的数据来源到当前的登记申请人,各环节是否都有可查证的依据,是否存在断点或者超授权使用。涉及公共数据、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等特殊类型的,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处理依据是否具备。授权链条完整、权利来源可溯,是登记结论经得起检验的前提。
  (三)数据产权明确性,解决权利“由谁享有”的问题。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权利判断提供了基本框架,但三类权利在具体场景中的落位,仍需结合法律事实与合同约定个案认定:多方共同投入形成的,以各方关于投入方式和成果归属的约定为据;受托处理形成的,受托方主张相关权利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审查中还应关注权利主张与实际参与的数据处理活动是否相称,防止权利边界被不当扩张。与权利归属同等重要的是权利限制的记载。数据上的权利大多附有来自上游的约束,权利期限、使用目的以及能否转让或者再许可,都可能受到在先约定的制约,宜引导申请人以确定、具体的表述加以明确,避免以相对性、开放性表述带过,并在凭证记载和公示信息中如实体现。权利归属与权利限制记载得越清楚,凭证在流通交易、资产入表、融资担保等场景中的可用性就越强。
  三、以能力建设支撑登记质量
  质量优先的落实、合理审慎的落地,都依托于登记机构的专业能力。数据产权登记同时涉及法律关系判断、数据形态识别、技术材料理解和行业惯例把握,需要建立法律、数据、技术、行业相结合的复合型审查力量,配套内部审查要点、疑难情形指引和常态化合议机制,把登记经验沉淀为机构能力,把个案判断统一为稳定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尺度”。
  (一)健全全流程业务规范。申请指引和材料清单前置公开,使申请人在准备阶段即明确需要说明什么、提供哪些佐证;补正事项一次性告知,减少往返;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各环节的衔接规则和办理时限清晰明确,全过程留痕。规范化既是审查质量的保障,也是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成本的直接途径。
  (二)实行分类审查、分级处置。对材料齐备、来源单一、相互印证充分的登记事项,按标准化流程高效办理;对授权链条较长、多方共同投入、涉及特殊类型数据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事项,安排补充核验、提级复核或者专家咨询,在《指引》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三)发挥技术工具的辅助作用。运用系统化手段开展材料完整性校验、要素一致性比对、风险提示和区块链存证,有助于提高效率、减少疏漏。
  (四)守住独立性和公正性。登记机构应当避免因开展其他业务影响审查判断,建立必要的回避与隔离安排,把独立性作为一项可检验的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四、以多方协同巩固登记公信力
  登记公信力依靠多方共同支撑,需要形成申请人诚信申报、登记机构合理审慎审查、社会公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互衔接的机制。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构成整个登记工作的起点;公示和异议处理为社会监督提供通道,异议事由、处理规则和结果反馈应当清晰可预期;主管部门通过年度考核、过错追责、有序退出等机制约束登记机构行为。各方各归其位、各负其责,公信力方能持续积累。
  《指引》明确了登记凭证全国互认的要求,推动将原本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重复开展的合规证明成本,集中转化为“一次登记、全国通用”。推动审查要点趋同、疑难情形处理口径互鉴、登记信息互查互核,是把制度设计转化为市场实效的必要工作,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积累、逐步趋同。
  登记凭证的作用,还体现在衔接应用上。凭证记载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限制等信息,可以为数据流通交易中的权利状态核验提供参照,减少交易各方重复开展的合规调查;可以为数据资源入表、融资担保等场景下说明权利状态提供基础;在权属争议解决等情形下,也可以作为说明数据来源和权利安排的依据。凭证应用的拓展,应当以登记质量为前提,与市场实际需要相适应,稳步有序推进。
  当前,数据产权登记工作重心在于推进制度落地、积累实践验证。审查原则如何适用、特殊情形如何处理、凭证效力如何实现,都需要在具体案例的办理中检验、完善并逐步形成稳定规则。坚持质量优先、合理审慎,既要防止审查过松导致凭证公信力不足,也要避免审查过严抬高经营主体的制度成本。分寸的把握,考验登记机构的专业水准,也检验其履职担当。
  上海数据交易所将认真落实《指引》各项要求,在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稳妥有序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持续加强专业审查力量和制度规则建设,努力把审查尺度做实做细、把登记质量抓稳抓好;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异议处理和责任追溯机制;加强与各登记机构的沟通交流,在审查要点和疑难情形处理上相互借鉴,共同推动“一次登记、全国通用”落到实处,使登记凭证真正成为经营主体敢用、愿用、常用的可信证明,为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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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专家解读 | 坚持质量优先、合理审慎 提升数据产权登记公信力-国家数据局   )
发布日期: 202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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