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创新性提出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这一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理论以来,我国不断建立完善以数据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能够明晰各方权利、破解产权不清的顾虑,畅通数据开发利用和价值释放的路径,推动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对于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推动释放数据价值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数据具有高敏感性,数据中可能承载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安全等的敏感信息。加强数据产权保护和安全治理,是获取数据权利、行使数据权利、流转数据权利、保护数据权利的关键保障,有利于促进产权分置下的数据高效可信流通。
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将数据产权建设发展和数据产权保护并重。产权政策始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安全要求贯穿始终。产权政策要求“从实际出发,遵循数据发展规律”以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为目标,统筹考虑数据权属的形式、流转和保护机制措施。产权政策要求“坚持守牢安全底线,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促进数据合法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也要求“一体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实施和数据产权保护,平衡好各方利益,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留足空间,做到既不超越发展阶段也不因循守旧”。
二是加强数据产权保护,将安全作为产权制度建设的前提。一方面保护权利人合法合规获取的数据产权不受侵犯。产权政策提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产权,建立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信用等协调运作的数据产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防范数据产权获取、流转、行使过程中,可能对数据所承载信息带来的安全隐患。产权政策提出“坚持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作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前提,在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取得、流转、行使数据产权”。
三是将安全贯穿数据产权取得、流转、行使全过程。在获取环节,要求合法合规获取数据权利。一方面,产权政策明确提出“各类主体对违法违规获取的数据不享有数据产权”,在“鼓励各方积极有序参与数据采集生成,加强高质量数据供给”同时强调要“防止超范围采集数据”。另一方面,针对公开数据的持有权和使用权获取,要求“对在不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不破坏有效技术措施、不损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可以依法持有和使用”。在流通环节,加强安全保障。一方面,依法获得授权和安全保障作为数据流通的前提。产权政策特别强调“应在依法取得授权或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流通”。另一方面,数据流通过程中要求各类主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产权政策中明确提出“各类主体在数据产权流转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避免在数据流通过程中,放松安全保护。在使用环节,防范数据滥用风险。为了追求市场利润,企业可能在不考虑是否享有使用权、经营权的情况下,滥用数据开展经营活动,损害个人、企业或公共部门的利益。针对这类问题,产权政策中进一步要求“需求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使用数据,严禁滥用”。
四是完善国有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安全保护。首先,防范国有企业数据资产流失。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数据价值未能发挥,形成“数据流失”“数据闲置”问题。产权政策提出“鼓励将数据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纳入相关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支持将数据要素业务纳入国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推动提高国有企业数据使用效益”。然后,防范公共数据安全风险。为了扩大公共数据供给和有效开发利用,并打击利用公共数据开展权钱交易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产权政策除了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有序开发利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发和授权运营”,也明确“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有效扩大数据供给,切实维护公共数据安全”。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设施保障和监管执法。首先,加强数据产权流转的设施保障。数据存在违规转卖、滥用等风险,需要加强设施支撑,利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密码等技术强化对流通过程的记录、溯源和控制。产权政策提出“加强数据产权流转的设施保障,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依托隐私计算、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和解决方案,支撑数据安全流通”。然后,加强数据产权领域监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产权政策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监管,提出“加强数据产权领域监管,构建贯穿数据产权取得、流转、行使等全流程的溯源机制,防范数据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违法违规获取、交易、使用数据等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滥用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的行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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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加强数据产权保护和安全治理 )
发布日期: 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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