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各区院,团河院、清河院,北京铁检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工作意见》已经市院党组2022年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16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北京市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保障,现结合首都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1.深刻领会北京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重要意义。数据是新型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是市委、市政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重要指示,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行动,是推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举,也是构筑未来竞争新优势的战略先手棋。
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政治站位和政治担当,聚焦打造城市数字智能转型示范高地、国际数据要素配置枢纽高地、新兴数字产业孵化引领高地、全球数字技术创新策源高地、数字治理中国方案服务高地、数字经济对外合作开放高地等“六个高地”总体性目标与阶段性任务,主动融入北京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六大工程”、“八项任务”,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中突出首都意识、首善标准、首都特色;要深刻认识数字经济法治对检察履职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积极主动作为,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增强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准确把握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打造全球领先的数字经济新体系、组织实施标杆引领工程、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标杆企业等重点任务,全面协调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聚焦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各类法律和治理风险,统筹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充分释放检察制度效能,加强“数字检察”特色品牌建设,通过强化司法办案与监督办案,积极参与融入数字经济治理,促进数字经济规则构建,为打造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北京样板”、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北京标杆”提供优质检察服务保障。
3.深刻把握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基本遵循。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坚决维护数据安全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纠正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做法,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强化当事人权益保障与矛盾化解工作。坚持检察一体原则,适应数字经济时代跨边界、跨地域、跨行业的特点,集约配置、均衡布局优质检力资源,深化探索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精细化、专业化检察产品。坚持协同共治,落实“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推动数字监管与网络空间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严密网络法网,明确数据规则,破除数字壁垒,强化源头治理,共同营造开放、健康、安全、有序的数字生态。
4.整体把握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对数字经济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支持保障市场准入平等,稳定市场发展预期,增强创新创业信心。树立宽容谦抑理念,准确把握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新场景等新类型案件法律政策界限,突出实质性审查要求,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留出空间。恪守法律监督边界,统筹数据安全与开发利用、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公益与私益关系,在法律规定与业态发展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树立服务保障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办理轻微犯罪案件“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工作要求,对重点科研单位、数字企业及其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慎重适用强制措施,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慎重发布涉数字经济重点工程、标杆企业案件负面信息;在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中,加强与涉案企业沟通对话,审慎发布涉企信息和诉前公告。
二、依法全面履职,为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治环境
5.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北京建设。围绕“统筹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要求,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资源安全等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提高维护首都安全能力。结合监督办案,主动融入构建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推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促进相关监管部门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利益的核心数据,严格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推动建立完善数据跨境流动和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机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扰乱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村霸”、“市霸”等黑恶势力犯罪,依法妥善办理非法经营罪等严重扰乱破坏数字经济市场秩序违法犯罪案件。
6.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严厉打击攻击、入侵或利用内部人员权限、第三方外包服务等方式严重破坏数字企业生产经营、侵犯企业数据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重点惩治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的产业化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网络黑灰产业的形态分析,坚持上下游关联犯罪全链条打击,坚决惩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依法惩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惩治因“挖矿”行为催生的相关侵犯算力类犯罪。重视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传统犯罪网络化、数字化趋势,依法惩治利用“恶意差评”敲诈勒索、寄生流量经济骗取企业补贴等侵犯财产犯罪;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企业及个人名誉等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的虚假广告、“黄赌毒”传统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传统违法犯罪搭乘数字经济发展“顺风车”。
7.稳妥办理涉数字企业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依法审慎、妥善办理涉数字经济科研创新职务犯罪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根据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从严把握刑事追诉标准。落实涉数字经济科研骨干职务犯罪案件批捕、起诉层报市院审批制度,对参与数字经济重大科研活动的科研骨干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慎重入罪起诉。对数字经济标杆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划拨使用、数字经济监管等职权实施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保持严厉打击态势,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惩治不法企业围绕科研立项、数字经济场景推广应用、数字经济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等环节实施的行贿犯罪。针对数字经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审批中的资金使用与行政监管等潜在廉政风险点,加大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力度,保障首都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8.防范化解各类数字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支持数字经济功能有效发挥。准确把握数字金融创新与数字金融违法犯罪界限,注意防范和依法严惩不法分子利用数字金融概念、以“元宇宙”、NFT等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高度警惕数字人民币全场景试点应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金融数据专区等金融创新服务中衍生的新型数字金融犯罪风险点,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预警。依法从严打击数字企业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证券犯罪活动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以“零容忍”要求加大对资本市场数字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审慎处理数字经济新类型逃税骗税案件,积极配合开展对数字经济税收犯罪认定标准的前瞻性研究。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数字货币支付结算活动中新类型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参与数字金融监管及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审判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等单位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夯实联席会议、互派人员交流锻炼等共享共建共治基础,提升数字金融监管效能。
9.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激发数字经济市场创新活力。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特别是高端芯片、基础软硬件、基本算法、量子科技、脑机科学等“卡脖子”关键技术、高精尖、前沿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对涉及数字经济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型疑难重大敏感案件,实现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覆盖。加强对数字经济新型商业模式中出现的侵犯数字化版权、服务商标、商业秘密等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广侵犯数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加强同人民法院沟通,处理好滥诉和正当诉讼之间的关系,规制滥诉行为。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探索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数字经济新技术应用创新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加强对涉及新型创作成果权属认定、收益分配等案件的监督,为首都超前布局领先一代的数字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保驾护航。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以及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等行政执法活动,结合办案依法打击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市场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激励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应用。
10.打造涉案数字企业合规新模板,推动数字经济主体有效治理。根据技术创新型、数字赋能型、平台服务型、场景应用型等数字经济标杆企业类型特点,全面推开涉案数字企业合规改革,引导各类数字企业制定合身管用的合规计划。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引入数字经济核心要素考察标准,对涉案数字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监督、考察。将依法适用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等工作与开展数字企业合规相结合,通过合规审查,促使企业实质履行合规承诺,防止“纸面合规”。完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合规审查机制,加强数据合规检察建议回访落实。
11.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发挥刑事检察在数字经济发展司法保护体系中的要素功能。加大涉数字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力度,加强对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违法行为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行为。加强涉数字企业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答复,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加强与网信、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及案件移送会商机制。加强与市互联网法院、市知识产权法院、市金融法院以及相关行政监管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围绕洗钱犯罪、网络黑灰产业治理等刑事监督线索,推动完善线索移送机制,畅通移送渠道,强化后续办理。
12.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维护诚信公平的数字经济市场环境。依法办理数字经济领域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了解把握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特点,科学界定平台在信息核验、内容管理、劳动者保护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准确把握网络侵权行为及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推进落实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对暗刷流量等虚假宣传合同的无效认定,综合运用支持起诉、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等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入研究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服务等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数据权属问题,切实保护权利人在数据收集、使用、交易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助力完善数据权利司法保护规则,促进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运转。加大对侵犯数字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纠正机制,防止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信誉的行为。
13.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推动完善数字经济市场监管体系。妥善办理数字监管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支持行政机关在数字市场准入、数字贸易、场景应用、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管理机制创新,深化落实穿透式监督理念,依法审查数字监管领域行政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涉及5G网络、智能网联道路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赋能改造和数字经济示范应用场景建设的征收、补偿类案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推诉源治理。探索开展数字经济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围绕市场准入审批、竞争监管执法、数据安全监管等重点领域,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严重损害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加强对涉企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防止数字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营造安商惠企的市场环境。
14.积极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加大对人脸识别、网络摄像等涉及网络侵权公益保护办案力度,多维度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积极稳妥拓展数字经济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重点办理网络侵害、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电商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案件,对平台二选一、虚假宣传、竞价排名、违规促销、违法推送等行为加强监督,深入推进网络黑产、数据滥用、算法歧视、饭圈乱象等突出问题治理,督促行政机关健全监管制度,促进行业自律自治,引导数字平台企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数字经济重大科研、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资金审批、使用、监管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及存在的重大风险,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监管履职。探索实践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网络销售侵权人违法犯罪成本,着力解决电商直播等网络销售新业态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大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探索拓展力度,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网络运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探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强化管理责任,推动数字经济领域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15.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优化数字时代检察供给。围绕“实施法规标准引领战略”需求,加强数字经济发展法律风险研判分析,针对数据权属、数据价值评估、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平台治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积极研提立法建议,深度参与标准规范和引领、构建合作共赢的数字经济规则体系。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净网”“断卡”等专项行动,针对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净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针对办理涉数字企业个案中暴露出来的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不合规、数据安全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帮助查堵漏洞、防范风险,促进完善经营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类案分析,深入研究涉数字经济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决策参考类数字经济领域深层次社会治理专项调研报告。探索构建便捷的司法协调、投资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保护数字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法律大会等数字经济治理平台论坛,关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数字医疗等领域法律风险问题,为参与数字经济治理贡献检察智慧。将数字经济法律监督情况专题纳入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定期向社会发布数字经济案件数据,有效预测预警风险,推动治理成效深化提升。
16.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数字向善、科技向上。统筹落实“八五”普法规划要求,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准确了解掌握数字企业司法需求,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提供“订单式”普法宣传产品,讲好数字时代“检察故事”,适时发布数字经济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和文书说理,定期发布网络安全、知识产权、数字金融等领域检察白皮书,培育提升数字经济从业主体的法治思维和观念,推动构建数字向善、科技向上规则与伦理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17.搭建常态化沟通协作平台,深化协同治理工作成效。加强检企合作,探索在数字经济重点园区设立检察服务站,与重点、头部数字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检察服务包,协助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预防化解相关法律风险。加强与北京市大数据交易所、数字经济相关领域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检察听证、企业合规、案件调解等工作。强化与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委、市商务局等部门的联动沟通,建立健全定期通报、联合调研等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产业发展趋势和监管政策,提升检察服务保障措施对接的精准度,拓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线索来源,助力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推动诉源治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与执法联动,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建立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协调统一涉数字经济案件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建立互涉线索移送和反馈机制,探索京津冀异地代为取证、共同追赃挽损等协作机制。
三、加强组织保障,着力提升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18.坚持数字经济与检察工作双向赋能。着眼“数字革命”赋能检察前沿技术和未来发展战略需求,促进数字技术与检察发展深度融合,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在检察发展要素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构建以数据资源为新型发展要素的“数字检察”方式,推动检察数字智能转型,将检察数据资源优势传化为检察制度效能,推动检察业务发展取得历史性进步和检察监督结构发生历史性变化。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应用数字技术创新破解检察发展难题,驱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设涉数字经济案件数据库及大数据分析中心,推动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网络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加快数据支撑的数字经济案件监督模型研发应用,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深挖监督线索,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探索“区块链+检察”模式,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完善涉数字经济案件证据存验。建立电子数据审查室,提升技术性证据调查取证和审查运用能力。积极配合“数字市民”建设完善检察机关“接诉即办”检察服务系统,大力推进检察信息化“网上轻应用”,为营造引领全球的数字社会生态贡献检察力量。
19.加强检察专业化建设。深化6+N项首都特色检察品牌建设,加快推进网络、知识产权、金融等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加强对数字经济重点领域案件的法律监督。健全检察人员办理数字经济重大案件统一调配机制,推动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探索推动检察机关与数字经济监管部门干部互派交流机制。完善特殊职位招录、使用政策,注重引进和培育具有信息网络、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知识背景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积极借助“外脑”,探索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监管部门聘请专家学者,组建数字经济检察专家智库,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完善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支持办案制度,推广“检察官+数据审查员”办案模式。
20.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检察机关要把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充分释放检察制度效能的一项工作着力点,认真谋划、推动工作。建立涉数字经济重大敏感案件识别监管和报告制度,健全市、分院分级督办指导、统一把关制度,确保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市院和数字经济发展重点地区检察院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本院重点工作任务和特色工作措施,主动对接同级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工作经验总结和宣传引导,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服务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将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治督察范围,加强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