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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数据市场,山东印发数据交易规范指引

为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加快培育数据市场,近日,山东省大数据局印发《山东省数据交易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从交易准备、合规审核、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交付结算、凭证开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数据交易行为,适用于山东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数据交易相关活动。

《规范指引》明确,数据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市场主导、公平自愿、包容创新、安全可控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数据交易标的主要为数据产品,包括数据接口类、数据集类、数据报告类、数据服务类、数据工具类、数据应用类、算法模型类等类型。

《规范指引》明确了数据交易基本流程,对各方交易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数据提供方应当保证交易标的真实、完整、合法,并明确基础信息。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提供方还应当向数据交易机构提交主体资格类材料、数据来源证明材料、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承诺书以及数据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数据需求方应当明确数据需求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需求内容、数据用途、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还应当向数据交易机构提交主体资格类材料。

《规范指引》指出,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交易机构应当提供高效、稳定、安全的测试环境。数据需求方可以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对样例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等方面进行测试,验证是否满足需求。数据交易机构应当组织供需双方采取协议、询价、竞价、拍卖、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达成交易意向。

数据供需双方应当参照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数据交易合同,明确交易标的内容、使用用途、适用场景、使用期限、交付质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安全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内容。通过数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数据交易机构应当与数据供需双方参照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相关协议,对数据交易合同备份存证。

(来源:大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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