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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支持设立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请示》(武汉政文〔2015〕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由北京亚信数据有限公司联合武汉光谷联交所、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发起设立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的申请。公司注册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二、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主要经营范围为:数据存储、交易、处理分析、安全服务,数据相关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信息安全、云安全服务,云计算,IT基础设施服务,大数据交流、咨询服务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交易系统安全高效,确保数据的采集、交易和服务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要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协议报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进行政策监管,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和《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鄂政发〔2015〕43号)的要求,审核公司章程、市场管理制度、交易产品和交易规则。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新增交易产品、交易模式,需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武汉市人民政府负责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要明确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检查指导。要加强交易产品的统计监测,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交易规范、健康、有序运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2016年5月30日

(来源:湖北省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批复